适用产品范围
本标准界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涉及健康技术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涉及健康技术的总体要求、基本要求、健康防护功能、标志和说明的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设计、生产、检验、使用及其安装、维护、维修等。
核心要求
1.物理因素
● 紫外线泄漏量
明示具有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功能且具有紫外线发生装置的家用电器,C波段紫外线(波长范围为200nm~280nm,简称:UVC)的泄漏量不应大于5μW/cm²。
● 噪声
噪声实测值和明示值均不应超过噪声限值。噪声实测值与明示值的允差不应超过+3dB(A)。规定了19类产品噪声限值。
● 电磁场(EMF)
以电磁感应加热作为主要功能的家用电器,电磁感应强度采用时域评估方法的加权结果值W不应大于1。(示例:电磁灶、电磁电饭锅等。)
2.化学因素
● 臭氧泄漏量
在正常工作时会产生臭氧的家用电器,在有人条件下,家用电器周围空气环境中臭氧泄漏量应符合下述要求。
食具消毒柜 | 不应大于0.20mg/m³ |
其他家用电器 |
●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
具有抗菌、除菌、空气净化功能的家用电器,在正常工作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空气净化器 | 释放的TVOC浓度不应大于0.15 mg/m³ |
房间空气调节器 | 释放的TVOC浓度不应大于0.15 mg/m³ |
● 食品接触材料及部件的安全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用电器中的食品接触材料及部件应符合GB 4806、GB 9685的要求。
3.生物因素
● 抑菌环
明示具有抗菌功能且与食品接触或使用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材料或其制成的部件,其溶出性抑菌环直径不应大于10mm(含样片的直径)。
4.健康防护功能
基于人体健康,家用电器产品具有的空气净化、除菌、除病毒、抗菌、抗病毒等功能。注:不包括使用化学品实现的上述功能,化学品示例:消毒剂、除菌剂,清洁液等。
1)整机功能
空气净化功能 | 应明示去除目标污染物的洁净空气量,且实测值不应低于明示值的90% |
除菌功能 | 除菌率不应低于70% |
除病毒功能 | 病毒去除率不应低于99.0% |
2)材料功能
抗菌功能 | 抗菌率不应低于90.0%(抗菌对数值不应小于1.0) |
防霉功能 | 防霉等级应为0级或1级 |
抗病毒功能 | 抗病毒率不应低于90.0%(抗病毒对数值不应小于1.0) |
5.标志和使用说明
规定了家用电器的标志或使用说明应包括健康防护功能、噪声、健康防护功能相关附件、紫外线或臭氧危害提示的必要内容。
过渡期时间节点提醒
2026年9月1日起:新生产/进口的产品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2026年9月1日–2027年8月31日:2026年9月1日前已经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继续销售
2027年9月1日起:市场在售产品须全部符合新标准要求
注:配套GB/T 21551系列国家标准(通则及相关产品的特殊要求)也将于2027年1月1日同步实施,形成“强制底线+专项方法”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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