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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文: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完善充换电配套

2026-06-10 14:09:27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关键词:小微型客车租赁充换电设施出行消费阅读量:54

导读:十部门印发 2026-2028 年小微型客车租赁三年行动方案,目标 2028 年普及枢纽租车、城市群异地还车;计划新建 3 万个高速大功率充电枪,推行信用免押、无接触取还等便民服务,同时规范经营信用体系,深化租车与旅游、汽车产业融合,促进行业绿色智慧高质量发展。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发布关于印发《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文件指出,完善停车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租赁企业投放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28年底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新建改建60千瓦以上功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枪)3万个,围绕旅游公路、国省干线、“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设施。引导民航机场、高铁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与租赁企业加强合作,为租赁车辆停放和充电提供便利。
 
  原文件如下:
 
  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商务厅(委、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金融监管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现将《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小微型客车租赁是公众出行的重要方式,是激发消费潜能、培育壮大服务消费的重点领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用户为本、安全至上,创新服务、融合发展”原则,着力完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和品质,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绿色智慧、富有活力的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体系,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为扩内需、促消费提供新场景、新动能,服务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力争到2028年,推动建成布局合理、便捷高效、安全优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网络,实现民航机场、高铁车站网点覆盖,引导重点省域及热门线路沿线免费或低费异地还车,“高铁/民航+落地租车”模式基本普及,数智化服务全面推广,小微型客车租赁成为群众自驾出行的重要选择。
 
  二、完善租赁服务网络
 
  (一)推进客运枢纽租赁服务覆盖。有序推动民航机场、高铁车站租赁网点覆盖,具备条件的年吞吐量100万人次以上民航机场、二等及以上高铁车站设置租赁服务网点,加快发展“高铁/民航+落地租车”服务。通过设置自助取还车点、提供枢纽取还车服务、提供枢纽至门店摆渡接驳服务等方式,力争实现民航机场、高铁车站租赁服务覆盖。督促民航机场、高铁车站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设置租赁服务导向标识。
 
  (二)完善重点区域租赁网点布局。推进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城市群和5A级旅游景区所在地,依托城市交通枢纽、租赁服务网点、景区旅游服务中心等,为旅客提供租车咨询、车辆取还、异地还车、车辆查验等一站式服务。支持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结合旅游资源、精品自驾旅游公路等,科学设置租赁服务网点。
 
  (三)完善停车充电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租赁企业投放新能源汽车。加快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28年底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新建改建60千瓦以上功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枪)3万个,围绕旅游公路、国省干线、“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设施。引导民航机场、高铁车站、汽车客运站等与租赁企业加强合作,为租赁车辆停放和充电提供便利。
 
  三、提高租赁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扩大免费异地还车服务供给。支持租赁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信息共享,到2028年底前实现重点旅游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城市群免费异地还车。依托行业协会等探索建立跨区域租赁企业合作联盟,推动联盟内企业间共享资源,提供免费异地还车服务。推动租赁车辆备案信息跨区域互认,满足异地还车服务需求,2027年底前实现租赁车辆“一地备案、省内通用”,2028年底前实现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城市群租赁车辆备案互认。
 
  (五)优化租车便民举措。优化承租人机动车驾驶证线上查验流程,有序推动承租人身份信息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一号查验”。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流程,推动租赁车辆交通违法处理等便利举措落地。引导租赁企业和电商平台全面推行“信用免押租车”、上门取送车、“无车免费升级”等便民服务。支持租赁企业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优化车辆动态调配机制,提供车型智能推荐、VR看车、全流程无接触自助取还车等服务。优化外籍承租人证件信息查验,鼓励市场服务主体提供多样化支付方式,提升外籍来华人员支付便利性。引导重点租赁企业在线上租车APP增加“一键救援”功能,2027年底前实现重点企业全覆盖。
 
  四、规范租赁市场秩序
 
  (六)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制定推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承租双方权利义务、押金退还、事故和违章处理、违约责任等事项,严厉打击“天价定损”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引导租赁企业健全完善出车必检、定期维保、故障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车辆安全、卫生状况良好。加强租赁电商平台监管,督促电商平台严格落实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充分发挥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作用,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引导租赁企业公开客服热线及线上投诉渠道,鼓励实行24小时在线服务。
 
  (七)建立完善信用体系。制定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评价指标和评价流程。强化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应用,定期公布租赁企业投诉率、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完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奖惩机制。推动依法共享承租人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恶意拆解和变卖租赁车辆等不良行为信息,联合抵制不良承租行为。严厉打击恶意骗租、抵押、变卖租赁车辆等违法行为。
 
  五、拓展租赁市场空间
 
  (八)加大金融保险支持。科学厘定租赁车辆保险基准费率,引导保险企业优化保险服务供给。加大“车险好投保”平台宣传力度,鼓励汽车企业强化安全和维修经济性管理,推动解决新能源车辆投保难问题。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与租赁企业合作,综合采取融资支持等措施,培育壮大经营主体。
 
  (九)促进租赁与旅游融合发展。充分衔接精品自驾旅游公路布局,完善沿线租车服务网络,推动沿线城市免费异地还车服务,加强应急救援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车辆故障应急置换机制。支持租赁企业与旅行社、景区、酒店、民宿等开展市场化合作,推出“租赁+门票”“租赁+酒店”等一站式服务产品,为承租人提供线路推荐、行程策划等多元化服务。鼓励租赁企业拓展服务链条,一站式提供自驾游沿线景区景点、地理人文、取还车网点、停车充电、应急救援等信息服务。
 
  (十)促进租赁与汽车产业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中小型租赁企业抱团集采,共享汽车生产企业合作资源与优惠政策。引导租赁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建立车辆批量采购和回购机制,通过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深化合作,积极开展新车联合营销、深度试驾体验等业务。支持具备条件的租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加快租赁车辆更新,积极打造“租赁汽车转出口”模式。支持租赁企业拓展汽车维修等汽车后市场服务。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一)完善租赁法规政策体系。在《道路运输条例》修订中研究论证将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纳入条例予以规范。研究修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优化完善相关制度要求。修订《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等标准,优化租赁车辆使用性质。
 
  (十二)强化市场运行监测。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租赁市场运行监测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加强车型结构、车辆数量、租赁价格、订单数量等监测分析,动态掌握行业运行情况。强化节假日期间重点城市租赁市场监测预警。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聚焦高校学生、银发人群等重点群体,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推介活动,积极培育租车消费理念。鼓励租赁企业结合地方特色开发租车出行主题文创产品,创新宣传方式,加强品牌转化。重大节假日期间,综合采取新闻报道、专题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网络直播等形式,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开展租车出行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动解决小微型客车租赁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加快推动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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