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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市市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2026-05-08 14:15:13来源:宣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管理阅读量:20

导读:宣城印发市直机关新能源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新增更新公务用车首选国产新能源车,非特殊情况全额配置;明确轿车限价 18 万元、插混纯电续航不低于 100 公里、使用满 8 年方可更新,严控闲置车辆并统筹调配,同时规范采购维修、租赁及充电车位配套建设标准,全市区县及相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近日,《安徽宣城市市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文件指出,宣城市直机关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应首选国产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
 
  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其他车型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标准。采用“车电分离”方式的电池租赁费,可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不得突破相关定额标准。
 
  原文件如下:
 
  宣城市市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推动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新能源汽车配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市直机关公务活动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三条  配备比例。市直机关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应首选国产新能源汽车,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全部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  价格标准。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其他车型价格不得超过同类型燃油汽车标准。采用“车电分离”方式的电池租赁费,可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中列支,不得突破相关定额标准。
 
  第五条  性能适配。合理优化新能源汽车配备结构,在能够保障工作需要的基础上优先配备纯电动汽车。配备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纯电续航公里不应低于100km。合理选择适配的性能指标,优先购置质优价廉的产品,严禁追求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六条  更新年限。新能源汽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方可更新,能够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纯电动汽车电池放电容量低于初始容量80%的,可以优先更新。
 
  第七条  采购管理。新能源汽车统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批复的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额度下选购,优先通过“徽采云”平台采购,可通过议价等方式降低采购成本。
 
  第八条  维修管理。新能源公务用车维修需衔接整车及电池原厂质保政策,定点维修机构需具备新能源汽车(尤其是电池、电控系统)专业维修资质。
 
  第九条  监督管理。通过信息化平台实时监测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提升使用效率。对当年出车次数少于50次或行驶里程小于1000公里的闲置车辆,以及混合动力汽车电驱动行使里程低于总行驶里程40%的,将在核查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核减使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将车辆统筹调配至有需求的单位。
 
  第十条  租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通过社会化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应当优先租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新能源汽车。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公共机构充电车位配建比例宜不低于整体车位的25%,根据远期需求预留建设条件。鼓励在集中办公区公共区域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实行共享共用。可委托充电运营服务企业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计量收费、运营服务、日常维护等工作内容。自主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应参照委托企业运营的相关内容开展。充电设施应优先选用支持数据直连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的或具备用电统计、数据可追溯功能的设备。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市管局、市财政局根据公务用车管理权限,应加强对新能源公务用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的重要内容。市发改委负责推进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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