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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2026-06-02 13:49:51来源: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键词:新能源公交更新动力电池补贴阅读量:5

导读:6 月 1 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2026 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方案,明确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 2018 年底前注册公交更新、超质保动力电池更换给予定额补贴,更新新能源车最高补 11 万元、换电池补 4.2 万元,同步规范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及监管要求,助力公交绿色低碳转型。
  6月1日,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河北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文件指明,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市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0万元,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1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车辆价格;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
 
  附方案原文:
 
  河北省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有关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8号)和《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6〕91号)要求,持续推进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范围
 
  (一)利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对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是指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规定,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或者当地有关法规、规章等,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二)本方案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三)本方案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包括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车辆。新购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使用性质应为“公交客运”,乘用车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本方案所称更换动力电池,是指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进行全套更换,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应在2025年1月1日(含当日,下同)后生产,质保年限不低于5年,更换工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22号)相关要求。
 
  (五)补贴资金支持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以及2026年12月31日前超出质保期或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各市在优先报废老旧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基础上,可结合资金使用和老旧城市公交车报废更新需求,报废其他燃料类型城市公交车,并更新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二、补贴标准
 
  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0万元,对更新为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补贴11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车辆价格;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但不得高于新购动力电池价格。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坚持设备更新与资源节约相结合的原则,指导申请人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微循环公交发展需求等,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鼓励更换低地板及低入口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三、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一)申请人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申请人在完成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后,及时通过“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或“老旧营运车辆报废更新服务”微信小程序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扫描件,导出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车辆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动力电池更换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2)签字盖章后,一并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6年12月31日(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申请人名称应与报废(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车辆除外)、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名称一致,或申请人与报废、购买的城市公交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中的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
 
  1.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佐证材料
 
  (1)报废车辆的首次注册登记时间、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2)新购车辆的识别代号、车辆型号、收付款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信息与佐证材料。
 
  (3)报废的老旧城市公交车可以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的车辆,对于报废融资租赁老旧公交车的,申请人应提供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与机动车所有人具有法定隶属关系的,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更换动力电池佐证材料
 
  更换动力电池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旧动力电池包数量、旧动力电池包编码,更换后的动力电池包数量、动力电池包编码、生产日期等信息,以及动力电池更换合同(含动力电池安全合规性要求)、发票、收付款凭证和验收证明等佐证材料。对于更换仍在质保期但已不满足安全运营条件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的,还应提供由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或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动力电池状态评估证明。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更换动力电池验收证明应于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3.对于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仅部分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取得剩余上述证明材料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对于更换动力电池,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已签订更换合同但未完成更换和验收,并于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更换和验收的,经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纳入2026年政策支持范围。
 
  (二)材料审核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报信息后,利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及时进行审核、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方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核。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复核通过后,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将相关材料打印存档。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审核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2027年1月15日前补正有关信息。
 
  (三)补贴发放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级财政部门将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批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发放,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补贴资金发放相关工作。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河北省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系统”内填写资金发放状态。
 
  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并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27年2月25日前将本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情况,加盖公章报送省交通运输厅(格式详见附件3-5)。
 
  四、补贴资金管理
 
  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及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若某地区实际使用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资金超出了中央下达的额度,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本级资金支持。各市要科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五、相关要求
 
  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更新补贴政策跨年度顺畅衔接和平稳有序过渡。各市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与申请人加强供需对接,发挥规模优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和动力电池价格的监管,及时处置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情况,确保更新补贴政策更多惠及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要会同有关方面督促申请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将报废城市公交车及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督促相关客车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更换服务企业,按照《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及时向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报送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信息。督促申请人跟踪相关企业在信息平台报送更换信息情况,并及时掌握、留档完成报送的佐证材料。各市县不得要求将报废公交车和报废动力电池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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